武汉音乐学院课程免修与自修管理规定(修订)
武音教务〔2018〕15号
为了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实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免 修
第一条 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或在校期间参加相应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已达到与课程要求同等或更高的水平,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第二条 凡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于本课程开课前至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交课程免修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科登记,且参加由教务科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免修。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湖北省计算机水平测试(二级)、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可凭证书原件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普通话正音课程。
第四条 被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或国家级考试成绩的实际得分计。
第五条 率先实行免修考试试点的课程为数码钢琴、视唱练耳、乐理、计算机基础、普通话正音。
第六条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合奏(唱)课等;
2、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教育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
第二章 自 修
第七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可以申请自修课程后续部分。
第八条 凡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于本课程开课前至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交课程自修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科登记,经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第九条 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最后成绩,不再计算平时成绩得分。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
第十条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合奏(唱)课等;
2、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教育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8年7月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音乐学院教务处
2018年7月26日